第二个问题是地藏菩萨的愿力是如此宏深连无间地狱的众生亦不舍不
第二个问题是,地藏菩萨的愿力是如此宏深,连无间地狱的众生亦不舍不弃,但这是否意味着众生平日只管造罪,待受苦时只要仰仗他的愿力就可自然地获救呢?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就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地藏菩萨的功德一方面是由于地藏菩萨的愿力而成,但另一方面,众生只有听闻地藏菩萨的名字,或是瞻礼供养地藏菩萨像等等,才能不堕于恶趣以及获取现世的许多利益。可见,众生是否得度最终取决于地藏菩萨的愿力,而所谓的瞻礼供养,并不是众生得度的筹码,而是众生对地藏菩萨誓愿所生起的信心的表现。藉由称念名号、礼拜供养等善行,能够开启众生的善根与内在的觉悟,最终走上佛法正道,这样才能永断地狱种子,出离生死轮回。正如经中在说到“得生人天,享胜妙乐”的同时,往往更强调“多遇圣因,毕竟成佛”。
. 孝的思想
《地藏菩萨本愿经》和《盂兰盆经》、《佛说孝子经》、《佛说睒子经》等经一样,是佛教中的一部孝经。清代灵耀说:“《地藏菩萨本愿经》者乃我佛所说之孝经也。”近人丁福保在其所编《佛学大辞典》中,在解释《地藏菩萨本愿经》条目时,也把它称作佛门中之孝经。这首先是因为本经是一部因释迦牟尼佛的孝思和孝行而得以成立的经典。本经一开始就说:“如是我闻:一时佛在忉利天,为母说法。”可见,这部经的缘起就是释迦牟尼佛为超度他的母亲摩耶夫人,而升到忉利天上所说。释迦牟尼佛的母亲在生下他七天之后就离开了人世,因是佛母的功德,受生到忉利天宫享受天福。释迦牟尼佛在即将涅槃之际,因为思念他的母亲,故特地上升到忉利天宫,专门为他的母亲说法,以报生身之恩。
在本经中,释迦牟尼佛着力宣说了地藏菩萨在因位时至诚的孝行。本经的第一品中就说到,地藏菩萨过去无量阿僧祇劫时为婆罗门女,她先是广设种种方便法门,苦口婆心地劝令诱导她那深信邪魔外道、轻慢三宝的母亲能够皈依佛法。不久她的母亲死了,因为自己所作的恶业而堕入地狱受到苦报。这时,婆罗门女心中悲切已极,日夜思念在恶道里受苦的母亲,想尽一切办法加以救度。她不惜一切财产,买来最好的香花、最上等的供具为其母设供修福,见佛像则恭敬礼拜,一心称念佛的名号。最后因她至诚的孝行,终于使她的母亲得以脱离地狱,受生到天上享受快乐。在本经的第四品中,地藏菩萨过去为光目女时,她的母亲因生前喜吃鱼子而犯极重的杀生之罪,堕落于地狱之中。光目女为此志心哀救,一心念佛,恭敬供养,以这种诚孝的力量,不但拔救她的母亲出离地狱,而且使其母归信正法,也成为菩萨。地藏菩萨这种重视超度救济父母、孝顺父母的孝行,与特重孝道的中国传统文化十分契合,成为出家及在家众在超荐祖先、亲属时,所最常依怙的一位大菩萨,而本经则成为佛教徒及普通民众在超荐父母时,所最常念诵的经文典籍之一。此外,本经还把不孝乃至杀害父母,认定为最重的,与杀阿罗汉、伤害佛身一样的无间罪业之一,犯这种罪业的众生只能在地狱中永远受苦,而没有出离地狱的任何指望,如《观众生业缘品》中说“若有众生,不孝父母,或至杀害,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由此也不难看出本经对孝顺父母的特别推重。
这里有必要谈一下佛教所说的“孝”的含义及其影响。作为一种异质文化在一国的再生的过程,佛教在中土的传播必然与中土稳健醇厚的伦常观念发生冲突与融合。“孝亲”一直是佛法与儒家名教诤论的焦点之一。一个出世型的宗教要与一个注重人伦的文化传统直接融合并非易事,削发为僧、谢世高隐、离家背亲与立身行道、忠君孝亲、齐家治国的伦理法则一时很难相互融通。因此,佛法要在中国生长流布,必然地要面临并解决“孝亲”观这一现实问题。从历史上看,佛教进入中土后,在解决“孝”的问题上,主要通过三种手段以寻求佛教与中土伦理传统的契合。第一,寻找佛经中的“孝”论,以证明佛家本来就讲孝;第二,所谓的“疑伪经”对孝的重墨渲染;第三,从理论上直接辩护与宣传。《地藏本愿经》就是一部集中了上述三点的典型经典。
需要说明的是,《地藏经》作为佛门的孝经,它提倡孝道,但在孝的内容上则与中国传统的儒家纲常有着明显的不同。中国传统孝道重在现世对父母的孝顺与敬爱,尽管与中国传统孝道一样,佛教也强调要孝顺父母,但本经的孝着重于对父母的来世救度。一方面指在父母死后,为父母超度亡灵,为他们的来世修造冥福;另一方面,孝的最高境界是使父母与佛法三宝结缘,永断生死,同证菩提。中国传统孝道立足于血缘的情感基础和现实的情感关怀,即使它也强调父母死后的守孝或对祖宗的祭祀,但均是一种现实情感关怀的延伸与放大。佛教所说的孝并不仅仅以现实的情感关怀为内容,而是立足于天下父母与子女生生不息的生命流程,以上行下效的“效(即效法之意)”最为“孝”的本质,说明“孝”是维系个体存在和父子伦理关系之本,不但有物质之“养”,还包含了精神之“爱”,体现了在父母死后乃至在生生死死的过程中与父母的纯粹的精神联系,以及对他们存在状态的至诚关切。
在佛教进入中土之初,面对孝亲问题上“不孝”的挑战与责难,佛家多以“方内方外”、“在家出家”、“大孝小孝”之分别予以强辩与回应。而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佛教逐渐吸纳儒家的孝亲伦常,并从佛教立场上加以阐释与宣扬。后来,随着佛教中国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佛教的孝亲观与儒家伦理日益接近,形成以佛言孝、助世行孝的统一,并形成了戒孝一致、孝顺念佛等佛教独特的孝亲观。从《地藏菩萨本愿经》的产生、流行的过程,可以看到,孝亲观的形成与弘扬,既增加了佛教弘道济世、敦风化俗的大乘伦理理想的可行性,又赋予了中土传统伦理以信仰的力量,强化了其扶世助化的现实功能。
. 因果报应
《地藏菩萨本愿经》完全着重因果报应,是一部以因果报应为宗趣,要人深信因果,改恶向善的经典。它主要通过述说具体的因果报应而对因果报应思想加以突出阐扬。
本经的第一、三、四、六品着力宣扬作了恶业所受的果报。在本经的第一品和第四品,释迦牟尼佛叙说了地藏菩萨前生为婆罗门女和光目女时,她们的母亲由于各自犯了诋毁三宝、偏信外道和杀生的罪业,而受到死后堕落地狱受极大苦的恶报。在本经的第三品,地藏菩萨告诉佛母摩耶夫人说,众生犯了不孝乃至杀害父母、伤害佛身、毁谤三宝等等极重的罪业,必受堕于永无休止的无间地狱受苦的果报。本经的第六品则说,若有众生犯了对别人归敬、供养地藏菩萨加以讥毁的罪业,那么,“如是之人,贤劫千佛灭度,讥毁之报,尚在阿鼻地狱,受极重罪。过是劫已,方受饿鬼。又经千劫,复受畜生。又经千劫,方得人身。纵受人身,贫穷下贱,诸根不具,多被恶业来结其心,不久之间,复堕恶道”。众生永远在六道中轮回受到苦报。而最为详细地述说因果报应的,还是在本经的第四品,“若遇杀生者,说宿殃短命报。若遇窃盗者,说贫穷苦楚报。若遇邪淫者,说雀鸽鸳鸯报……”,释迦牟尼佛为四天王详细解说了每一种罪业所要招感的相应恶报。
本经的第六至第十三品则反复宣说作了善业所受的果报。与广泛地细说恶有恶报稍有不同,本经在讲述善有善报时,并没有列举不同的善业获得的具体的善报。本经所说的善业,主要指与佛法有关的善业,例如听闻诸佛菩萨的名号、瞻礼供养诸佛菩萨像,或是修补塔寺、装理经典、诵读经典等等。而由此善业所获得的善报,也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一是由此善业众生将不堕落于恶道,上天享受快乐:二是将获得土地丰壤、衣食丰足、现存益寿、端正相好等等现世利益。总之,“舍一得万报”,众生哪怕做了只有毛发沙尘那么渺小的善业,也将获得在成百上千生中,享受人天妙乐的果报。《地藏菩萨本愿经》将具体的恶业所受的恶报、善业所受的善报告知众生,这无疑使因果报应的观念更容易为众生所接受,具有劝众生弃恶从善的道德教化作用。当众生被告知,如果造了讥毁谤讪他人的恶业,将来要受到变成哑巴或者口里生烂疮的报应;如果造了网捕鱼禽的恶业,将来自己也要遭受骨肉分离;而如果做了善业,哪怕细小如微尘,也将得到成千上万的回报,这显然有助于众生确立和巩固从善的信心和积极性。
本经强调善恶业果自作自受的性质。也就是说作业者自己的行为所引发的将来的果报也是自己承受,别人是不能代替的。第五品中说,众生即使做了很小的恶业,也“死后有报,纤毫受之。父子至亲,岐路各别,纵然相逢,无肯代受”。第七品中说,众生“各据本业,自受恶趣”。众生自作只能自受,自作善恶自受苦乐。而众生只要听闻地藏菩萨名号,瞻礼供养地藏菩萨像,即能使自己不堕于恶道,获得现世许多利益。可见,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除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主张因果报应是自报,强调自作自受,自作善恶自受苦乐,把行为的承担者归于行为者自身。这里的自作,表明人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肯定人有自由意志:这里的自受,强调的是人必须而且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如果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还仅仅是从善恶报应的结果使人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那么,自作自受则深入到了行为主体的意志层次,要人在行为之前就对行为作出选择,进行自我把握,从而把造恶作业的行为消灭在酝酿萌芽状态。自作自受,究其主旨来说,正是在于鼓励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做自己的主人,择善去恶,行善积德,从而提高精神境界和生命层次。
中国自古以来也有着自己的因果报应思想。如《周易》就有“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的说法。曾子言:“人之为善,福虽未至,去祸远矣;人之为恶,祸虽未至,去福远矣。”在民间,则有更多关于福祸报应的迷信传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报应理论无法回避的一个矛盾是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如贤而贫夭、恶而寿考,积善得殃、凶邪致庆或者贤君能人反有不肖愚痴之后等问题。中国原有的报应说与佛教的因果说一个本质区别在于,中国原有的善恶报应是由上天鬼神的赏善罚恶来实现的,报应的主体不一定是行为者本人,可能是他的家庭子孙。而佛教的因果报应是业报、自报,善恶报应都是由自己的业力所感召,自作善恶自受苦乐。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严格地说来,其中并无一个恒常不变的报应主体或灵魂。
作为佛教伦理的理论基础的因果报应说,一经传入中土便与中土的“积善余庆”、“积恶余殃”思想相合拍。它既从报应的结果对人的行为加以约束,要人改恶从善:又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对人应自觉地择善去恶加以强调,不但使善恶果报理论更能自圆其说,加强对民众伦理生活的约束,而且大大丰富了中土的善恶报应思想,对现代人反省和指导自己的行为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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